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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利等102名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职务自动免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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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5-29 08:58:31 打印 字号: | |

2015年5月28日,刘利等102人经长春市绿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我院人民陪审员。

2020年5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述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

经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0年第十七次党组会议决定,免除:

刘利、付英汉、吕淑芹(女)、潘国晶、盛喜刚、宋瑛惠(女)、苏立强、孙丹(女)、孙丽荣(女)、孙彦君(女)、孙英杰(女)、唐贺(女)、王春艳(女)、王华宇、王俊仪(女)、王雪丽(女)、王中洋、吴冬颖(女)、徐晗(女、满)、谢桂侠(女)、许博(女)、许淑华(女)、王桂玲(女)、田野、乔美玲(女)、苏焕新、宋佳奇、孙洪妮(女)、徐国民、孙海涛、叶书瑞、张建华(女)、张景芳、赵国妍(女)、赵淑芳(女)、赵文鹏、周宇、邹桂英(女)、高志顺、韩冲、李宏英(女)、李萍(女)、李伟、付莹(女)、刘桂茹(女)、林有、李宇(女)、李婷(女)、李双芬(女)、李雷、李凤香(女)、姜月寒(女)、黄磊(女)、韩艳梅(女)、郭力(女)、冯跃进、冯春红(女)、方红艳(女)、杜晶惠(女)、董丰嘉、崔玉莲(女)、陈丽静(女)、蔡璐(女)、袁广信、许淑梅(女)、杨清(女)、于博(女)、于瑾(女)、苑聪(女)、张玲(女)、张美玲(女)、张婷婷(女)、张晓莉(女)、张艳君(女)、张影(女)、赵惠莹(女)、赵秋岩(女)、赵晓秋(女)、赵银平(女)、赵玉玲(女)、周凤荣(女)、朱庆、鲁璐(女)、刘瑶(女)、庄福合、刘海龙、谭大勇、王刚、王宏(女)、

王艳(女)、吴通国、闫智慧(女)、刘瀚宇、王文强、汤日鹏、高扬(女)、禹泰玉(女、朝)、苗茁(女)、常晶(女)、胥卓、吴立红(女)、梁艾林(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职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研究制定的《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时,其参加审判的案件尚未审结的,可以履行审判职责到案件审结之日。

特此通知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绿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