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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滴生活】八旬老人楼道内滑倒向物业索赔14万!该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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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29 14:25:45 打印 字号: | |

小区保洁员拖地导致湿滑,八旬老人摔倒受伤后,一纸诉状将物业告上法庭,物业需要担责吗?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年过八旬的郭某到弟弟家做客,刚进入单元门时,由于小区保洁员刚刚拖地,地面水渍未干,郭某不慎跌倒摔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郭某多次找该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无果,遂将物业公司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4万元。





庭审现场

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我方在单元门口已经张贴了“小心地滑,注意安全”的提示,做到了合理范围的提示义务。原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身对出行安全、避免意外伤害负有谨慎义务,即使地滑,但只要稍加注意可以避免意外发生,且原告81岁高龄,身体并非处于健康状态,同行者未搀扶,未尽到照顾义务,其摔倒受伤与家人疏忽存在直接关系。而且郭某并非本小区业主,没有与我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我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原告不是案涉小区业主,仅作为访客,但是因保洁人员清洁地面残留水渍导致告在被告公司服务的小区单元门入口内摔倒,物业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但物业公司在单元门口贴有小心地滑注意安全的警示标识,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若要求物业公司随时将地面清洁的完全无水渍的状态未免太过苛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已八十岁高龄,在行至瓷砖路面处时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避免危险发生,原告对自身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法院认定,原告要求赔偿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共计11.5万元。综上,法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5%为宜,即5757元。


法官提醒


作为物业公司,一定要谨慎了解所管理区域的场所状况,排查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努力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因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应有职责,致使小区内人员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物业公司应当赔偿损失。同时,居民和访客也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自我防范,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编辑:审管办